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企業(yè)的發(fā)展也伴隨著越來越多的問題,比如說:用人成本居高不下、員工福利待遇低下,甚至出現欠薪等問題。對于企業(yè)來說,管理好薪酬就是留住員工。那么,薪酬究竟該怎么計算呢?近日,記者采訪了多位企業(yè)管理者和專業(yè)人士。

案例一:工資“六折”超萬元

日前,某公司財務部門主管張女士向記者抱怨道,自己在該公司從事會計工作一年多,由于會計工作是需要經常出差,這也就導致了她每個月都要出差一次。由于每次出差的費用都是按照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報銷的,所以張女士每個月要為自己支付的這點“工資”打六折不到1萬元左右。張女士表示:“每次出差都是如此要求的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據了解,張女士所在公司去年的銷售額有七八百萬元,,根據該公司每月給員工發(fā)放的獎金來看,這樣計算下來,一個月員工支付給張女士的“薪酬”大約在10萬六到119萬之間。

案例二:工資總額不到10萬元

前不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原告某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該教育培訓機構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資總額為5.4萬元左右,其中2023年工資總額為7.6萬元左右,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實際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左右?!睋私?,該機構2016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平均每月實際的工資總額為5800元左右。該機構還介紹到:“該機構目前共有6名員工,其中包括3名非全日制職工,且每月發(fā)放的兩份最低工資為520元,實際到手每名員工平均收入為1810元左右。另外2名普通操作人員每月正常發(fā)放了基本生活費3000元左右?!?/p>

案件三:欠薪5個月后“被平分”

吳某龍于2010年8月入職某公司,擔任質量技術部經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1月至8月,該公司拖欠吳某龍工資總計70000元。同年12月底,吳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該公司稱對事實和證據不予認可,認為已按月工資的100%發(fā)放了拖欠工資報酬,故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吳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報酬以及拖欠期間未享受休假補貼、經濟補償金等共計54000元。

案例四:公司給員工發(fā)放年終獎,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深圳某房地產公司在發(fā)放年終獎時,按照規(guī)定,對新入公司員工給予每年6萬元的年終獎??墒菃T工所在部門負責人說:“年終獎在7月份發(fā)放的?!睂Υ硕悇諏<冶硎荆耗杲K獎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勞務費或福利費,個人所得稅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

案例五:老板要求員工用自己的收入交稅

員工離職時,公司沒有跟他說一聲,而是跟他的同事商量,讓他的月薪減少3000元,剩下的交給公司。結果讓員工很不高興,因為2000多元的薪資,并不是每個員工都能拿到,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拿到工資的。為此,公司也沒有跟他解釋。而對于員工離職后是否能夠拿到5000元的薪資,老板卻表示:“我公司的做法是這樣的!”【點評】:企業(yè)負責人應當清楚員工離職后不能拿著自己所有的工資去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