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人力成本單獨核算,我們就可以用人力成本計提提成。例如某公司在招人時已經確定好目標年薪20萬,那么該公司就可以根據員工的提成情況將年薪減少到10萬。這種提成法在會計上是否可行?如何實施?我們再看看案例。案例:某企業(yè)為員工開出一張個人簡歷,要求有“20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或者“具有計算機二級及以上證書”等。

1、人力成本的核算

該公司采用間接法核算。其中,生產工資+獎金+各種補貼;管理費用=(1-稅金)×80%。假設該員工每月的工資為20000元,那么該員工每月到手是5000元。再根據工資總額與提成情況如下:則員工平均年薪=(2000-4000)×20%=70000元(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該公司而言,如果按年終獎提成提取比例計算為20%-40%(20%-40%)=10%:6000=80000=10000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80%+(100000-4000)=1275000元(稅前);(-500×12%)=1080萬元(+40%)=640萬元(個人收入)。所以最終員工的收入是在3000+1000=130000元。

2、人力成本計提比例

人力成本的計提比例為:總成本=(業(yè)績提成總額-工資總額)/2*30%+(業(yè)績提成總額-獎金總額)*40%+(績效提成)*70%*20%。人力成本的計提比例一般是10%-20%,員工實際領取獎金的時候再按照提成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案例分析:案例中某公司的員工目標年薪是30萬,為了避免發(fā)放給員工提成后無法提稅而影響稅前工資和獎金,那么應當如何計算呢?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所得稅)》(2017)年度附注:1、適用稅率:不超過25%;2、計提比例:按照上述規(guī)定來看:該公司采用人力成本計提提成的方法計算年度應計提的人力折舊以及根據員工工資總額扣除企業(yè)所得稅后的余額作為費用扣除額;其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算計提,不得結轉下一年度;超過部分應當調整資產或者營業(yè)周期的攤銷費用將計入當期損益并且在轉銷方規(guī)定時間內攤銷完畢;遞延所得稅是指企業(yè)在確定納稅義務時間之前將應當計提的稅款提前轉回給投資者,或者在辦理遞延納稅手續(xù)之前將應該減入當期的財務費用沖減應納稅所得額后轉嫁給稅款的一種調節(jié)方式。如果是以現金支付工資和獎金呢?顯然不是。由于現金不屬于企業(yè)財務報表中資產或負債科目的核算范圍之內而沒有記入“其他應付款”或者按照銀行存款計算得出)所以為了更加合理地計量利潤而采取的方法:根據不同類別確定相關比例和計稅依據分別進行調整。對于公司來說其利潤按照30%計算應交個人所得稅,即稅前扣除=(10000-3000)×20%;員工工資總額扣除以后月份需要繳交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稅前扣除了!所以這個案例中人力成本在稅法上也屬于銷售費用了呀!對于員工而言還是應該按照合理的提成比例進行計提才可以有效地規(guī)避納稅風險。因此,為了更好地納稅申報,企業(yè)應在每個季度初按實際發(fā)生成本核算當月應提未提或者少提現稅金額、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工資總額

3、如何實施該提成法呢?

首先,在企業(yè)財務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假設該公司是一家中型的上市公司,其目標年銷售收入為60億元。為了實現這個目標,該公司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后,將剩余的240萬元計提出。在該方案中,雖然可以直接在“人力成本”科目下列示目標年薪20萬元,但是并沒有將薪酬、福利等直接計入“營業(yè)成本”或費用表中。也就是說,這種提成法對于某些企業(yè)而言是可行的。其次,將剩余240萬元直接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這樣做一方面可以防止由于支付提成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到了企業(yè)所得稅之前而不是所有者權益增加。其次,通過該項目設置“存貨-資產變動”科目來核算該項提成。會計處理:計提比例為:公司工資總額的2%;計提上個月的員工提成金額為32萬元,計入當年費用(其他收益)45萬元;當月計提的業(yè)績獎金與實際發(fā)放的績效獎金合并計入當期損益。